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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院发〔2018〕86号)

各系、部门: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018年6月12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院的其他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注册与取得学籍
    (一)报到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处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院“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初步审查
    学院相关部门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保留入学资格
    1.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特殊病情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应征入伍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须提交《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印制),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内。在退役后2年内,持学院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在新生报到注册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重新报名参加高考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3.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须有学院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家长意见,经批准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领取《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
    (四)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1.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2.复查程序和办法
    复查由学院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在新生报到3个月内共同完成。学生处负责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查,教务处负责学生个人信息与档案信息的一致性审查,负责学生的专业水平审查。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特殊病情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申请免交或缓交学费的学生待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等级制换算标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学生综合测评量化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可分别按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计算。
    (一)考试课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笔试加上机考试等方法进行。笔试分为闭卷与开卷两种。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进行期末总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出勤、课堂表现、习题、作业及测验等。
    有实训和课程设计的课程,实训和课程设计部分要单独评分,并将其成绩按课时比例折入课程成绩。
    (二)考查课根据学生日常课堂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训(实验)及课程总结等按百分制综合评定成绩。
    (三)实践环节(实习、毕业设计或论文)按等级制综合评定成绩;
    (四)进行考核改革的课程按学院批准的改革方案评定学生成绩。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体弱有病,不能随本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免修体育课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系部主管领导和体育教研室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可免修体育课。免修体育课的学生按学院安排参加保健课学习,并根据其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评定成绩;经批准未参加保健课学习的免体学生,体育课成绩以60分计。
    第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如教育表现良好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必须持有医院有效证明材料(病历、检查治疗收费凭证等)或事假证明(家长签字),提前向所在系部申请并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同意缓考者,可以随学期补考进行考试,其成绩按正常考试处理(平时成绩计入总成绩),考试未通过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条  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者除外),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成绩只按卷面实际成绩录入系统,不计平时成绩;若补考通过,课程成绩按60分计。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在学生成绩册中分别标注“补1”、“补2”。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学期补考,并视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学院如实记载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的学习情况。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学院认定,可以免修成绩在85分以上的课程,但政治、德育、体育和实践教学环节不予免修。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学院开设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类课程,建立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档案,如实记录学生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情况。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向学院提出免修课程申请(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学院认定,可以免修部分课程。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诚信教育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经本人申请,系部、教务处批准,退役士兵可免考军事理论课,该课程成绩以85分计。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三门(含)以上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四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对已达到退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调到其它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准予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考核改革课程除外),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开课系部、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但政治、德育、体育和实践教学环节不予免修。其他未免修课程须重修。
    第十九条  中职阶段学生达到留(降)级条件,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提出申请进行跟班试读,试读期一年。申请试读并获得批准的,须签订《跟班试读承诺书》,并承诺在跟班试读期间,如有任何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违纪受到处分的,做退学处理;试读期满后的学习过程中,如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或违纪受到处分的,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3+2中高职衔接培养学生不得转专业;贯通培养学生中职阶段(前3年)不得转专业;2年制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有证据表明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利于其专长发挥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学生将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和开班条件,依据有关规定,在征得学生同意后,学院适当调整部分学生专业的;
    (五)学习学业成绩在本班排名前10%(含)以内的;
    (六)学生留(降)级或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
    (七)贯通培养学生在中职阶段前5个学期考试课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1次专业。新生转专业申请须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前2周内办理提交,在校生转专业申请须在入学第1学年第2学期放假前2周内提交办理(贯通培养学生须在第3学年第2学期结束前1个月提交办理)。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转出、转入系部及教务处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作退学处理的;
    (三)有记过以上违纪处分的;
    (四)不同培养层次之间的(即不予跨培养层次转专业);
    (五)不同学制的(学制长不可转到学制短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贯通培养学生(含5年制、3+2中高职衔接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在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按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申请跨省转学按北京市和转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该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须先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并提供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应开具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特殊病情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系部主管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后2周内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经系部主管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复学学生只能转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特殊病情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对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或其他专业学习;
    (五)入伍学生退役后应在当前学年第一学期前9周内办理复学手续,否则须在下一学年第一学期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经学院武装部、系部主管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服役期间学院为学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2年内。
    第三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在服役前须按学院规定按时参加考试或补考,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参加考试或补考的,按旷考处理,达到留降级、退学条件的按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报考其他院校,则做取消学籍处理。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六条  高职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特殊病情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一学期有四门(含)以上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五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七)经过补考,一学期达到三门(含)以上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四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八)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达到五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九)第二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十)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十一)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十二)本人因故申请退学的;
    (十三)其他应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中职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二)两次休学,仍不能复学的;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学时以上的;
    (四)擅自离校连续2周以上的;
    (五)一学期有四门(含)以上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五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六)经过补考,一学期达到三门(含)以上考试课程或考试、考查四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七)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达到五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八)第二次达到留(降)级条件的。
    中职阶段学生达到退学条件,学生本人及家长可提出申请进行留(降)级试读,试读期一年。申请试读并获得批准的,须签订《留(降)级试读承诺书》,并承诺在试读期间,如有任何一门课程补考不及格或违纪受到处分的,做退学处理;试读期满后的学习过程中,如再次达到留(降)级条件或违纪受到处分的,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须填写《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系部主管领导及教务处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教务处做学籍异动处理。对学院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持退学处理决定**相关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离校;
    (二)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四)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自愿退学且学完中职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发给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门数在三门(含)以上的,不能再申请参加毕业后补考。经毕业前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少于三门的学生,结业后1年内可按学院规定再申请1次补考、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贯通培养学生在中职阶段,按学院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考核要求的,转入高职阶段学习,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再转入高职阶段学习。贯通培养学生在高职阶段,按学院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考核要求,且符合转段相关规定的,转入本科阶段学习;未达到考核要求或不符合转段相关规定的,不再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先由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查,然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一般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京政院发〔2017〕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2.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免修体育课申请表
          3.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课程免考申请表
          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缓考申请表
          5.北京政法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
          6.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7.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8.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9.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10.跟班试读承诺书
         11.留(降)级试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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