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特色高水平政法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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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学院章程

(2026年修订版)

序  言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前身为1982年建校的北京市政法干部学校,1985年更名为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1993年、2000年原北京市法律业余大学、北京市司法学校先后并入。2003年8月,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北京市第三人民警察学校合并组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2024年6月,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调整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和政法事业发展需要,大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政法特色、融合创新、国内领先”的技能型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简称北京政法职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简称BCPL)。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学校设有大兴校区(北京市大兴区黄亦路(团河段)2号)、杨闸校区(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南街1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bcpl.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院长是法定代表人。学校将依法治理作为学校治理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不断推进内部治理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主要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职业培训。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秉承“明德、崇法、求是、为公”的校训、“学高身正、敬业爱生”的教风、“勤思明理、笃学致用”的学风,坚持“立足北京、服务政法、服务社会、服务基层”办学宗旨,突出“立德明法、重能强技”人才培养特色,以培养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辅助人才、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中高层次安保人才、社会管理及信息技术服务等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领域育人,确保广大学生始终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学校因发展产生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与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规范;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的权利,并依法自主开展以下教育教学活动: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的义务,并依法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维护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工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一节  党的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工作原则是:

(一)坚持党管办学方向、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党管意识形态,领导改革发展,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始终;

(三)坚持党的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深度融合,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组织保证;

(四)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开展党的建设的重要抓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党的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

(五)坚持抓基层强基础,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增强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教师工作领导,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统筹协调,各部门履职尽责、协同配合的大教师工作格局;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学校党委按照党内法规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制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行政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有关干部人选,按照学校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和评价体系、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改进教学内容,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按照党内法规和示范文本等相关规定制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各行政工作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按照各自章程或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术组织架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扩大科研人员科研相关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并行使职权。负责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对教学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决定学校重要科研项目立项、重要学术成果和科技奖励等事项的学术评价规则,组织相关的学术评议;对学校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是隶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及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议、审议与咨询等职权。

 

第四节 议事协调机构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正式行政机构之外,可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依法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工作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及工作制度、规程等开展工作。

 

第五节 二级学院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二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订二级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

(三)加强多种形式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四)提出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就业,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制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提出二级学院人员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负责所聘岗位人员的考核、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组织及其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校务公开制度。将民主管理、校务公开作为落实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尊重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师生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共同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常设机构;

(四)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服务等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团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师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实行下列分类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

(二)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和批评;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公平获得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合法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就涉及本人的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和处理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教学科研创新活动,建立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教职员工申诉制度,保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师生法律服务或援助机构,为师生依法维护权益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编制、岗位管理规定,依法采取多种用人方式。被用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劳动)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学生、学员与校友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校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咨询和援助、应征入伍等相关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五)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学历证书;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和处分。

学校按照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及公益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诚实守信、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中央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者、获得学校颁发相应证书或学习证明的非学历教育者以及曾在学校工作过或者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等并经本人承认的社会人士。校友应当维护学校的声誉。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和组织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学校设立校友会,以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校友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校友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校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努力争取办学经费。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依法依规使用社会捐赠。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和各部门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第五十九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负责审计的部门对本校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由“天平”和打开的书形组成的图案,标有“1982”字样;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徽志示例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徽章示例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天蓝色长方形旗帜,印有校名和学校徽志。

 

校旗示例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歌是《追梦》。

第六十四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13日为校庆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情况。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